取得財政補助作為不征稅收入核算,能否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問題】
公司取得市級財政補助作為不征稅收入核算,能否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第十一款規定,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可以使用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開具編碼為“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稅率欄為"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截至2017年12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通過下發2017年第45號公告,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已明確12項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分別是:預付卡銷售和充值、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代收印花稅、代收車船使用稅、融資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資產、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資產重組涉及的土地使用權、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有獎發票獎金支付、不征稅自來水、建筑服務預收款。
因此,對于公司取得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前,原則上不得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