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的普通發票是否可作為稅收憑證
【問題】
納稅人取得未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可以作為稅收憑證?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