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第2號
頒布時間:2017-09-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營改增后河北省普通發票使用,明確普通發票適用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及《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國稅發〔2009〕142號印發),現將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印制的普通發票有關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印制的普通發票種類
(一)保留的普通發票
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B)
規格:190mm×101.6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兩聯,即發票聯、記賬聯;適用范圍: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未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未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發票新系統推廣使用情況,適時停止使用該票種。
2.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E)
規格:190mm×105mm;金額版:百元;開具方式:手寫;聯次:三聯,即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適用范圍: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未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未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且不具備開具機打發票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發票新系統推廣使用情況,適時停止使用該票種。
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規格:241mm×177.8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六聯,即發票聯、抵扣聯(購貨單位扣稅憑證)、報稅聯(車購稅征收單位留存)、注冊登記聯(車輛登記單位留存)、記賬聯(銷貨單位記賬憑證)、存根聯(銷貨單位留存);適用范圍: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4.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規格:241mm×177.8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五聯,即發票聯、轉移登記聯、出入庫聯、記賬聯、存根聯;適用范圍:符合二手車流通管理規定,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二手車經紀機構、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
5.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J)、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K)、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L)、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M)
規格:175mm×77mm;聯次:并列二聯,即發票聯、存根聯;適用范圍:按規定可核定使用定額發票的納稅人。
6.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N)
規格:82mm×101.6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單聯,即發票聯;適用范圍:從事道路通行服務的納稅人。
(二)改版的普通發票
1.河北省汽車客票(機打)
將現使用的河北省客運發票(機打)改版為河北省汽車客票(機打)。規格:180mm×63.5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并列二聯,即客票聯、存根聯;適用范圍:公路運輸客運企業。
2.河北省汽車客票(熱敏紙)
將現使用的河北省客運發票(熱敏紙)改版為河北省汽車客票(熱敏紙)。規格:84mm×57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單聯,即客票聯;適用范圍:公路運輸客運企業。
3.河北省汽車客票(定額)
將現使用的河北省客運發票(定額)改版為河北省汽車客票(定額)。規格:240mm×52mm.聯次:并列二聯,即客票聯、存根聯;適用范圍:公路運輸客運企業。
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H)
將現使用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H),票面“公司代碼”改為“出租汽車公司代碼”。規格:57mm×152.4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單聯,即發票聯;適用范圍:出租車經營企業或個人。
5.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I)
將現使用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I),票面“公司”改為“出租汽車公司”,規格:44mm×127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單聯,即發票聯;適用范圍:出租車經營企業或個人。
6.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1)、(02)
將現有使用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景點門票(01)”,改為“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1)”。規格:152.4 mm×63mm;開具方式:定額或機打;聯次:并列二聯,即發票聯、存根聯;適用范圍:以門票作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所開具發票的納稅人。
將現有使用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景點門票(02)”,改為“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2)”。規格:203.2 mm×78mm;開具方式:定額或機打;聯次:并列二聯,即發票聯、存根聯;適用范圍:以門票作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所開具發票的納稅人。以郵資明信片作為門票使用的,按照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2)設定標準,明確為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2郵資)。
納稅人可根據需求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1)或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2)中自行選擇印制規格。
(三)停止使用的普通發票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A)、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C)、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D)、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G)、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F)、河北省客運定額發票(二十元版)停止使用。
二、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相關要求
(一)對選擇使用本公告有效發票票種(不含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B)、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E))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按照公告有效的票種規格和適用范圍印制。
(二)納稅人可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開招標確定的發票印制企業中,自行選擇印制企業,自行詢價。印制發票前納稅人應將自行選擇的發票印制企業、發票規格、印制數量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印制資料統一提交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主管部門,編制印制計劃。印制費用由用票單位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
(三)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不得跨設區市使用。
(四)對經營規模較小且門票使用量較少的納稅人,可選擇適當面額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作門票使用,所使用定額發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以減輕納稅人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費用負擔。
對有門票使用需求且同時核定使用增值稅發票新系統的納稅人,可選擇增值稅發票作門票使用。
(五)納稅人選擇國家郵政公司發行的郵資明信片作為門票使用的,應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三、發票使用銜接
(一)保留的普通發票
納稅人已領用的套印發票專用章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N),因納稅人實施“五證合一”啟用社會信用識別代碼,造成原套印的發票專用章納稅人識別號與社會信用識別代碼不符的,可延續使用,通過正常發票繳銷和驗舊逐步替換。
(二)改版的普通發票
對納稅人已領用的舊版河北省汽車客票(機打)、河北省汽車客票(熱敏紙)、河北省汽車客票(定額),可以使用到2017年12月31日。納稅人應于2018年1月31日前,將結存的空白和已使用未驗舊的舊版普通發票,向主管稅務機關繳銷或驗舊。各級國稅機關庫存以上票種,按規定程序銷毀。
對納稅人已領用的舊版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H)、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I)可延續使用,通過正常發票繳銷和驗舊逐步替換。
納稅人已領用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景點門票(0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景點門票(02)”可延續使用,通過正常發票繳銷和驗舊逐步替換。
(三)停止使用的普通發票
納稅人應于公告實施之日起30日內,將結存的空白和已使用未驗舊的停止使用普通發票,向主管稅務機關繳銷或驗舊。各級國稅機關庫存以上票種,按規定程序銷毀。
四、發票印制用紙
(一)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B)、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E)
發票聯使用隱形水印雙色防偽無碳紙。用水在發票聯正面任意處輕涂,可顯現“河北國稅”及稅徽水印,干后恢復原狀;在發票聯背面輕劃后顯示紫紅色痕跡。
(二)河北省汽車客票(定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J)、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K)、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L)、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M)、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N)、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H)、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I)
發票聯使用隱形水印紙。用水在發票聯正面任意處輕涂,可顯現“河北國稅”及稅徽水印,干后恢復原狀。
(三)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發票聯使用彩色纖維壓感紙。使用防偽燈具照射發票聯中間位置可顯現“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監制”字樣。
(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使用干式復寫紙,其中報稅聯使用52克,發票聯、注冊登記聯、記賬聯45克。
(五)河北省汽車客票(機打)
使用80克以上雙膠紙。
(六)河北省汽車發票(熱敏紙)
使用60克以上熱敏紙。
(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1)、(02)
使用200克以上雙面銅版紙。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2郵資),由郵政部門確定用紙。
五、發票信息查詢
納稅人可登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網站或“云辦稅廳”、撥打12366熱線進行發票信息查詢。
(一)以下票種提供發票票面開具信息查詢:
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B);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3.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以下票種提供發票流向查詢:
1.河北省汽車客票(機打)、(熱敏)、(定額);
2.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1)、(02);
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E);
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J)、(K)、(L)、(M);
5.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H)、(I)、(N)。
對本公告廢止票種,繼續提供廢止前已開具發票的信息查詢。
六、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同時廢止,特此公告。
附件: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票樣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9月27日
政策解讀
隨著營改增工作推進,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印制的普通發票使用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為了進一步規范營改增后河北省普通發票使用,明確普通發票適用范圍,將各票種的票樣、規格、用紙、防偽、查詢信息等情況進行明確。
一、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印制的普通發票種類
(一)關于保留的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我們對相關票種予以保留。同時根據我省實際,通用機打發票(B)及通用手工發票(E)也暫時保留,根據增值稅發票新系統推廣使用情況,適時停止使用。
(二)關于改版的普通發票
1.河北省汽車客票的版式設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準JT/T319-2010—汽車客運站計算機售票票樣及管理使用規定》(交通運輸部公告2010年第8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將現使用的河北省客運發票(機打)改版為河北省汽車客票(機打)、河北省客運發票(熱敏紙)改版為河北省汽車客票(熱敏紙)、河北省客運發票(定額)改版為河北省汽車客票(定額),票面按照汽車客運站計算機售票票樣及管理使用規定設置。
改版后的河北省汽車客票滿足了交通部關于道路客運管理實名制及票價最高限價工作安排。
2.河北省出租汽車發票的版式設定依據
河北省通用機打發票(H)、(I)為出租汽車行業專用。舊版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H)、(I),票面印刷的填開項目名稱分別為“公司代碼”和“公司”,并未明確指向開票出租汽車企業,容易使受票消費者產生歧義。同時,依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欄目一次性如實開具。對此,對出租汽車企業使用的河北省通用機打發票(H)、(I)票面項目進行調整,將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H)的“公司代碼”變更為“出租汽車公司代碼”,將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I)的“公司”變更為“出租汽車公司”。
3.河北省門票變更名稱設定依據
目前從地稅部門承接的門票,僅限于景點門票。按照《發票管理辦法》中“門票作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所開具發票的”界定范圍,將“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景點門票”的名稱變更為“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可以涵蓋更多行業。
(三)關于停用的普通發票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相關規定,停止使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A)、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C)、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D)、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G)、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F)。
河北省客運定額發票(二十元版)可以由改版的河北省汽車客票(定額)完全替代。為簡并票種,取消河北省客運定額發票(二十元版)。
二、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的相關要求
(一)根據《郵資明信片轉非郵資產品定點印制企業加印地方稅務章的通知》(中國郵政〔2008〕102號)規定,以國家郵政公司發行的郵資明信片作為門票使用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冠名發票印制費用結算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3〕53號)規定,使用冠名發票(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的單位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到發票印制企業印制發票,印制費用由用票單位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
三、關于各票種的銜接時限確定
為保證發票換版工作的順利過渡,避免財政資金及資源浪費,我省保留、改版的普通發票,除改版變動較大的河北省汽車客票(機打)外均可延續使用,通過正常發票繳銷和驗舊逐步替換。
四、關于發票信息查詢
目前,河北省普通發票提供信息查詢分為兩種,即流向查詢和票面開具信息詢。納稅人可采用登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網站、登陸“云辦稅廳”、撥打12366熱線三種方式進行發票信息的查詢。隨著工作的不斷推進,將提供更多查詢方式供納稅人選擇。
相關附件如下: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票樣.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