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不動產選擇差額納稅后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問題】
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選擇差額征稅后,是否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案】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規定選擇差額納稅,現行政策未規定差額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可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