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業企業新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是否包含不動產?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一條規定,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根據上述規定,制造業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規定可以享受加速折舊,該固定資產包含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