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自貿區企業未報關轉售越貨至美,免印花稅?
《關于繼續實施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10號)規定,自2025年4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對注冊登記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離岸轉手買賣,是指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購買貨物,隨后向另一非居民企業轉售該貨物,且該貨物始終未實際進出我國關境的交易。
原政策:《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試點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8號)規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3月31日,對注冊登記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的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離岸轉手買賣,是指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購買貨物,隨后向另一非居民企業轉售該貨物,且該貨物始終未實際進出我國關境的交易。
根據上述規定,如買賣合同簽訂日期為2024年4月1日及之后的日期,免征印花稅;如買賣合同簽訂日期為2024年4月1日之前的日期,不能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