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生物制品適用簡易計稅,如何判斷是否屬于生物制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生物制品的判定依據區分“人用”和“獸用”,“人用”藥品判斷依據為“藥準字S碼”,包括國藥準字和地方藥品準字;“獸用”藥品判斷依據明確為“獸藥生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規定:“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獲準從事生物制品經營的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
二、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號)規定:“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獸用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獸用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獲準從事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的獸用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
二、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