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獲上市公司分紅券商是否代扣個稅?
合伙企業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獲得分紅,券商不需要代扣個稅,納稅義務人為合伙企業的各個投資者,而不是合伙企業本身。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 號)第二條規定: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 2018 年第 61 號公告)規定,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在合伙企業取得上市公司分紅的情形中,是由合伙企業將分紅分配給投資者,合伙企業才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人,而不是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