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會計制度》在2024年12月做了修訂,有什么變化?
根據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答記者問:“問:《民非會計制度》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都有什么?
1.增加部分會計處理規定。
一是增加適用制度的組織類型。根據有關監管要求和實務意見,在制度適用范圍中增加了國際性社會團體、外國商會、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設立的代表機構等民非組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銜接,修改了民非組織的三個特征。與《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相銜接,將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統一表述為宗教活動場所。
二是增加服務捐贈會計處理規定。近年來,服務捐贈的形式和數量不斷增加,有必要確認服務捐贈形成的收入和成本。為此,增加了服務捐贈的會計核算規定,即:民非組織接受的服務捐贈,如果捐贈方提供了發票等有關憑據,且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能夠反映受贈服務的公允價值,民非組織應當按照憑據金額入賬,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是增加風險準備金等有關核算規定。監管要求部分民非組織可以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等,例如《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慈善組織可以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專項資金或基金。為此增加了相關規定,即民非組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提取風險準備金、專項資金或基金等,應當按照實際提取額,從非限定性凈資產轉入限定性凈資產。
四是增加部分會計科目。為了滿足實務核算和監管需要,主要增加以下科目:增加“其他長期投資”科目核算持有時間超過1年的除股權和債權以外的其他長期投資;增加“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實務中攤銷期在1年以上的待攤費用;增加“以前年度凈資產調整”科目核算本年度發現的前期差錯更正;增加“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民非組織業務活動發生的各項稅金及附加;增加“所得稅費用”科目核算民非組織應當繳納的所得稅費用等。
五是增加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加強關聯方披露,要求民非組織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同時要求披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情況的說明。細化長期股權投資的披露要求,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披露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及變動情況、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等。增加披露擔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況,包括參與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設立、變更、終止、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和財產狀況等。
2.修訂部分會計處理規定。
一是修改限定性凈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為適應實務需要,我們簡化了限定性凈資產的重分類要求,將民非組織發生的各項收入和費用區分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核算,期末將限定性收入和費用直接結轉至限定性凈資產,取消了限定性凈資產在使用時重分類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要求。修訂后的會計處理方法,更有助于會計人員理解和操作,提高會計核算效率。
二是修改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方法。將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和成本法核算修改為統一用成本法核算,并增加相關披露要求。主要考慮是民非組織更加關注可用于各類項目支出的貨幣資金,成本法加計提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方法更加符合民非組織的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民非組織的資源提供者向民非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沒有所有者權益的概念,成本法更符合民非組織的特征。同時,我們增加相關披露要求,單獨反映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充分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三是修改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內容。考慮到管理費用和資產減值損失二者性質不同,我們將資產減值損失從“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中單獨出來,增設“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
3.刪除合并報表要求。
實踐表明,民非組織的會計信息使用者目前沒有對合并報表會計信息的使用需求,主要關注個別報表中的會計信息,所以在本次修訂中刪除了要求民非組織編制合并報表的規定,與之相關的信息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加強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