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轉讓屬于印花稅的應稅范圍嗎?
答:《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的稅目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探礦權轉讓的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