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銷售社員生產的農產品,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十條:“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產品初加工參考以下文件: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綜上所述,若是購進社員的農產品未做初加工直接銷售的,不符合以上情形,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