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露天貨場臨時占用了耕地,是否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呢?
答:參考《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另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附件第十八條規定:“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依法復墾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