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合并的重組主導方是誰?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二條規定,重組當事各方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指重組業務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和財稅〔2014〕10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下同),應按如下規定確定重組主導方:
(一)債務重組,主導方為債務人。
(二)股權收購,主導方為股權轉讓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權轉讓方,由轉讓被收購企業股權比例最大的一方作為主導方(轉讓股權比例相同的可協商確定主導方)。
(三)資產收購,主導方為資產轉讓方。
(四)合并,主導方為被合并企業,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業的,以凈資產最大的一方為主導方。
(五)分立,主導方為被分立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重組主導方為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