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個人抬頭的考試報名費發票是否可以作為教育經費進行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第十二條規定,支出稅前扣除相關性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對相關性的具體判斷一般是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而不是看費用支出的結果。
職工的考試報名費的財政收據是個人名字,是由客觀原因決定的票據抬頭只能開員工個人而無法開具給企業,公司是可以作為職工教育經費列支并按規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