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拍一個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約定一年內以固定價格轉讓出去,如何核算?
答: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規定:
“第五條企業主要通過出售(包括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下同)而非持續使用一項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收回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第六條 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根據類似交易中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例,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
(二)出售極可能發生,即企業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有關規定要求企業相關權力機構或者監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出售的,應當已經獲得批準。
確定的購買承諾,是指企業與其他方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購買協議,該協議包含交易價格、時間和足夠嚴厲的違約懲罰等重要條款,使協議出現重大調整或者撤銷的可能性極小。”
依據上述規定,結合您提供的信息,個人建議通過“持有代收資產”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