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安置軍轉干部新成立的企業3年內免征增值稅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項第2目規定,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根據上述規定,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需要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同時要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