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郵局購買的集郵冊取得9%的郵政服務發票是否合規?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注:2018年5月1日起降為10%,2019年4月1日起降為9%)。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財稅〔2016〕36號附件1后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其中,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郵局銷售集郵冊屬于提供其他郵政服務,一般納稅人適用9%的增值稅稅率,公司從郵局購買集郵冊取得9%稅率的郵政服務發票是合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