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的建筑企業在市內跨縣提供建筑服務是否要在項目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印發<陜西省省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7號)第十二條規定,陜西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其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市設立的項目部,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建筑企業總機構在同一市內設立的項目部,不再向項目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統一匯總繳納。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在西安市內跨縣提供建筑服務不需向項目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