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承受房屋權屬是否繳納契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一條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附件1《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繼續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承受房屋權屬需要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