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符合什么條件可以分類為融資租賃?
答:《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財會〔2018〕35號)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第三十六條規定,一項租賃屬于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取決于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項租賃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出租人應當將該項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種或多種情形的,通常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與預計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足夠低,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該選擇權。
(三)資產的所有權雖然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75%
(四)在租賃開始日,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項或多項跡象的,也可能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若承租人撤銷租賃,撤銷租賃對出租人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二)資產余值的公允價值波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歸屬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遠低于市場水平的租金繼續租賃至下一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