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應稅項目,共同發生的期間費用如何分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第六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的生產經營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間共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根據上述規定,兼營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應稅項目,共同發生的期間費用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