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企業轉讓不動產的盈利可以彌補免稅養殖項目的虧損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稅收優惠填報口徑。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自2015年1月1日起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2021年修訂)中《A10702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本表適用于享受所得減免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所得減免優惠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負數的,無需填報本表。第9列“項目所得額\免稅項目”: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計算確認的本期免稅項目所得額。本列根據第3列分析填報,第3列填報“免稅”的,填報第4-5-6-7+8列金額,當第4-5-6-7+8列<0時,填報0。
根據上述規定,養殖企業轉讓不動產的盈利可以彌補免稅養殖項目的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