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如何填列?
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如何填列?
答:《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通知》(財會[2014]7號)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第三十三條規定,其他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根據其他會計準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
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分為下列兩類列報:
(一)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等;
(二)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現金流量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2014)》第五條第(二)項“綜合收益的列報”中第2點明確,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
(4)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將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其他綜合收益);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列示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根據上述規定,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其他綜合收益”中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