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專利發生的專利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企業的專利發生的專利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的專利發生的專利滯納金不屬于上述第十條列舉的不可以稅前扣除的支出,因此,根據第八條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專利發生的專利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