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嗎?
國有獨資公司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根據上述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但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