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的小規模納稅人有沒有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內蒙古的小規模納稅人有沒有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內黨發[2018]23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大減稅力度。在自治區權限范圍內,實行減稅和免稅有關政策。從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執行以下稅收政策: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從價計征的減除幅度由10%調整為30%(待《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修訂后實施);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各市、旗縣人民政府原則上按照現行標準的80%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車船稅適用稅額按照現行車船稅適用稅額的50%征收;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方式的工業企業購銷金額、建設施工企業采購金額、外貿企業購銷金額、貨物運輸企業貨物運輸收入、倉儲保管企業倉儲保管收入、加工承攬企業加工和承攬收入的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金額比例下調至70%,貨物流通企業購銷金額核定比例下調至50%。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對辦理稅務登記(含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發生真實業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為其代開,切實解決民營企業取票難問題。對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民營企業,依法為其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積極幫助企業緩解資金壓力。(內蒙古稅務局、自治區財政廳,排序第一的單位為牽頭單位,下同)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內黨發〔2022〕2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持續減輕稅費負擔。至2025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從價計征的減除幅度由10%調整為30%;經自治區政府批準后,各盟市、旗縣(市、區)政府原則上按照現行標準的80%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車船稅適用稅額按照現行車船稅適用稅額的50%征收。對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民營企業,依法為其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積極幫助企業緩解資金壓力。落實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清單制度,確保清單之外無政府定價收費項目。
根據上述規定,內蒙古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