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會訂購帶企業LOGO的傘贈送給客戶,取得專用發票是否要做轉出?
開展會訂購帶企業LOGO的傘贈送給客戶,取得專用發票是否要做轉出?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中《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開展會訂購帶企業LOGO的傘贈送給客戶,取得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但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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