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母公司代發我公司員工這月的工資,個稅由我公司還是母公司代扣代繳?
我公司資金不足,由母公司代發我公司員工這月的工資,個稅由我公司還是母公司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6〕602號)第三條規定,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將認定標準規定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員工的工資由母公司代發,個稅應由貴公司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