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2023年度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征收?
內蒙古自治區2023年度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征收?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規定:“一、降低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成本
(一)持續減輕稅費負擔。至2025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稅2022年第13號)的規定:“第一條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 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稅2023年第6號):“第一條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為40%,所以,2023年度,內蒙古自治區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再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40%),即實際為3%(25%×20%×60%);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為5%(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