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個人計算經營所得個稅的時候如何扣除?
合伙企業發生的對外公益性捐贈,合伙人個人計算經營所得個稅的時候如何扣除?
參考《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
“三、居民個人按照以下規定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
(二)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六、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其個人投資者應當按照捐贈年度合伙企業的分配比例(個人獨資企業分配比例為百分之百),計算歸屬于每一個人投資者的公益捐贈支出,個人投資者應將其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益捐贈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經營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贈支出合并,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
(三)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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