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2022年出口的貨物適用出口退稅,是否適用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生產企業2022年出口的貨物適用出口退稅,但未在2023年4月30日前收匯,是否適用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規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第七條第(一)項第6點“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及第九條第(二)項第2點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因此,生產企業2022年出口的貨物適用出口退稅,未在2023年4月30日前收匯,在以后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