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涉及進項抵扣分歧解決的稅總發[2015]148號文
2015年1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通知》(文件全文附后),授權了基層稅務機關對企業進項抵扣異常情況進行處理。我們不懷疑稅務機關出臺該文的出發點,但該文極易導致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企業必須保持高度警惕。
1、文件針對什么情況
企業購進貨物再對外銷售,稅務機關往往要求購進貨物的品名和對外銷售貨物的品名應該保持一致,特別是貿易公司,品名不一致,稅務機關認為企業業務存在問題。該文件針對企業購進貨物和對外銷售貨物不一致的異常情況如何處理的規定。
2、稅務機關可以如何處理
對于納稅評估中發現的企業購進貨物和對外銷售貨物品名不一致,稅務機關可以暫停企業進項抵扣,對企業進行現場查核,查核后發現違規的,未抵扣的進項發票不能抵扣,已經抵扣的需要進項轉出補繳增值稅。
3、企業可能遇到什么問題
企業購進貨物與對外銷售貨物品名不一致可能由多種原因導致:
1)企業對外實施了委托加工,加工后對外銷售;
2)企業進行了整合和包裝,包裝后的品名與購進不一致。例如:企業購進紅酒和茶葉,組成一套節日禮盒包裝,取的是新商品名稱;企業購進大桶的化工原料,對外拆分為小桶對外銷售;
3)同樣的類別,不同企業的叫法不一樣。手提、筆記本、電腦可能是指向同一種物品;
4、企業小心利益受損害
由于稅務機關的文件非常簡短,對于什么情況下可以暫停進行抵扣沒有具體的標準,如果認為稅務機關的做法不合理,企業可以通過什么途徑申訴也沒有明確的規定,該文件很容易導致被基層稅務人員濫用,企業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對于購進貨物與對外銷售貨物品名不一致的情況,需要提前應對,做好合理風險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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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通知
稅總發〔2015〕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一、稅收風險分析評估中,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存在購進、銷售貨物(服務)品名明顯背離,虛假填列納稅申報表特定項目以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等異常情形的,應及時約談納稅人。因電話、地址等稅務登記信息虛假無法聯系或兩次約談不到的,納稅人主動聯系主管稅務機關之前,主管稅務機關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暫停該納稅人開具發票,并將其取得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錄入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取得的異常憑證進行調查核實。尚未申報抵扣的異常憑證,暫不允許抵扣,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規定的,應當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異常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凡不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規定的,一律作進項稅轉出。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