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律師事務所當年虧損以后年度可以彌補嗎
【問題】
合伙的律師事務所當年虧損以后年度可以彌補嗎?
【答案】
可以的,但彌補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依據: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
一、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其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四條 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