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1-03-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
長春市百達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
根據(jù)稅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我局依法對你單位實施稅務稽查,因你單位不在注冊地址經(jīng)營且無法與你單位相關人員取得聯(lián)系,無法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稅務文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事項通知書》。
請你單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領取上述文書正本。否則,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被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地址:長春市凈月大街6898號
電話:0431-80502972
特此公告。
附件:長春市百達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220112MA146FN53L)(長市二稅稽 通 〔2021〕 42 號).doc
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