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1-03-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
長春市金旅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等2戶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57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我局依法對長春市金旅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220106309943242G)、長春金商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2201017944390575)等2戶納稅人涉稅情況進行檢查。因采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詳見附件)。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領取上述文書正本。否則,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地址:長春市朝陽區安達街281號
電話:0431-80503014
特此公告。
附件:
長春市金旅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220106309943242G)《稅務檢查通知書》長市三稅稽檢通一〔2021〕20號.doc
長春金商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2201017944390575)《稅務檢查通知書》長市三稅稽檢通一〔2021〕21號.doc
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