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2-27 12:37: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溫嶺市稅務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按照上級局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征收管理措施,優化納稅服務方式
1.受疫情影響,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28日,此時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需通過電子稅務局提出延期申報,經核準后可以在3月16日前完成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在此期間無需繳納滯納金。對已按規定辦理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的企業,不影響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對現定額超過起征點的定期定額納稅人,確因疫情影響實際營業額的,可依法辦理定額調整。
2.按照“非必須、不窗口”原則,稅務機關在疫情期間倡導“網上辦、掌上辦、遠程辦、自助辦”,引導納稅人、繳費人通過浙江省電子稅務局、浙江稅務APP等方式在線辦理各項稅(費)業務,通過征納溝通平臺、微信群、熱線電話等渠道進行涉稅咨詢、業務預約。
3.為減輕企業負擔,全市范圍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申領發票的,2020年郵寄費用繼續由稅務機關承擔。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電子發票的,免費提供U-key。
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
(一)增值稅
4.對企業和個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企業和個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5.企業和個人因抗擊疫情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6.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本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7.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型創新藥,不視同銷售。
8.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
9.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收入,免征增值稅。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0.企業和個人無償提供的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服務,不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11.企業和個人無償轉讓的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征收增值稅。
(二)所得稅
12.企業因疫情影響造成的資產損失,可依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3.2020年1月1日起,暫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4.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15.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16.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17.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財產和行為稅及其他稅
18.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19.免征或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做好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管理,幫助企業紓困解難
20.穩崗返還失業保險費標準為企業及職工2019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
穩崗返還社會保險費標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返還1-3個月不等的社會保險費,月返還標準按統籌區2019年12月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入庫數執行。具體返還月數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21.對因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按規定批準后,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22.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
23.將殘保金由單一標準征收調整為分檔征收,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區、市)規定比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90%征收;對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
24.免征或不征增值稅的,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其他
25.凡上級有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溫嶺市稅務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