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1-14 20:08: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溫稅一稽公〔2020〕第006號
溫州市喬丹鞋業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溫稅一稽罰告〔2019〕816號),現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網站將稅務文書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書即視為送達。
二O二O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溫稅一稽罰告〔2019〕816號)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溫稅一稽罰告〔2019〕816號
溫州市喬丹鞋業有限公司:
對你(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為,即將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間,你公司在與滁州健安皮革有限公司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非法取得滁州健安皮革有限公司開具的已正式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2份,金額合計:2198646.23元,稅額合計:373769.77元,價稅合計:2572416元,經鹿城區稅務局反饋上述22份發票已于當月認證抵扣。你公司相關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拒不配合,未提供相關賬簿資料,且經核對你公司于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浦發銀行設立的四個賬戶的資金明細情況,均未發現有向滁州健安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貨款的記錄,無法證實貨物交易真實性,行為系非法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對你公司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作如下處罰:
對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款共923431.32元處以一倍的罰款計923431.32元。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罰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擬對你單位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