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1-06 18:43: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溫稅稽公〔2019〕第216號
溫州市龍灣金泰鞋業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溫稅稽罰〔2019〕461號),現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網站將稅務文書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書即視為送達。
2020年1月6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溫稅稽罰〔2019〕461號)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稅稽罰〔2019〕461號
溫州市龍灣金泰鞋業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330303145250166)
經我局(所)于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11月5日對你單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情況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單位2015年9月24日取得沛縣旗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虛開的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涉案發票金額794871.76元,于2015年9月認證抵扣進項稅款135128.24元。證據為:《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滬稅稽三稅(稽)協[2018]0097號、《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企業及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信息查詢及結果證明單》、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銀行對賬單、登記經營地現場拍照、非正常戶登記記錄等。你單位上述行為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造成少繳增值稅135128.24元、城市維護建設稅9458.98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結合《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7年第3號公告)“違法違章類-稅款征收類-16.偷稅”之基準,,決定對少繳的2015年增值稅135128.24元、城建維護建設稅9458.98元,處以一倍罰款,計144587.22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44,587.22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龍灣區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