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海洋經濟發展,推動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提高海洋治理能力,保障海洋工作中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加強海洋計量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相關計量、涉海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海洋業務活動中,使用計量單位及海洋專用計量器具,建立計量標準器具(以下簡稱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檢定、計量校準、比對及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實施海洋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能力驗證及監督管理,以及從事其他與海洋計量工作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涉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研究、創新和推廣海洋計量科學技術和計量管理方法,參加由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和能力驗證提供者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比對和技術交流活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海洋計量工作是國家計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海洋局對海洋計量工作實施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海洋計量工作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監督計量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在海洋工作中的實施;
(二)制修訂《海洋專用計量器具目錄》,審批、發布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對計量器具、量值傳遞、計量標準等海洋相關計量活動實施管理;
(三)配合國務院計量行政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管理全國海洋專用計量器具計量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洋計量委)、國家海洋計量站及各分站和國家計量認證海洋評審組(以下簡稱海洋評審組),組織實施海洋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和能力驗證工作。
第五條 國家海洋局計量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管理海洋計量工作。
國家海洋局業務部門負責監督落實本業務領域的量值溯源等計量工作,提出本業務領域內海洋專用計量器具量值溯源需求,支持相關計量標準研制和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
第六條 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計量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海洋領域計量標準的研建和管理,制修訂計量技術規范,開展海洋計量技術業務培訓和宣貫;
(二)開展海洋專用計量器具的量值傳遞;
(三)承擔海洋計量委和海洋評審組的日常工作。
海區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計量站青島分站、上海分站、廣州分站)在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計量站)的業務指導下,開展相關計量技術工作。
第三章 海洋專用計量器具管理
第七條 對于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海洋專用計量器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八條 國家海洋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海洋專用計量器具目錄》,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后發布實施。
第九條 在用海洋專用計量器具必須進行量值溯源。已建立計量標準和有效計量檢定規程的海洋專用計量器具,使用者應當向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計量檢定。
已建立計量標準尚無有效計量檢定規程的海洋專用計量器具,使用者應當委托有關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計量校準,保證其量值的溯源性。
不具備計量檢定或計量校準條件的海洋專用計量器具,使用者應當通過內部校準或比對等方式保障其量值的有效性。
第十條 海洋專用計量器具在初次使用、檢定有效期到期、出現故障維修,經核查其計量性能發生改變等情況下,投入使用前,使 用者按就近原則申請計量檢定或計量校準。使用者向國家海洋局局屬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計量檢定或計量校準的,經雙方確認后簽訂委托協議。國家海洋局局屬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在限定期限內完成計量檢定或校準,對檢定合格的海洋專用計量器具出具檢定證書,對檢定不合格的海洋專用計量器具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對經過校準的海洋專用計量器具出具校準證書。
第十一條 對具備計量檢定條件的海洋專用計量器具,未經計量檢定、計量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計量檢定周期,不得使用。對不具備計量檢定條件的海洋專用計量器具,應當采用計量校準、比對等方式進行量值溯源。
第十二條 未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和《海洋專用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由涉海企事業單位依法自主管理。
第四章 計量標準
第十三條 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計量站)及海區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計量站青島分站、上海分站、廣州分站)研建的海洋專用計量器具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報國家海洋局審核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
第十四條 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計量站)及海區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計量站青島分站、上海分站、廣州分站)研建或與其他單位聯合研建的國家海洋局部門最高計量標準,其主要性能指標委托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報國家海洋局審核后,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考核合格的,經國家海洋局批準使用,作為統一國家海洋局內部相關量值的依據。
第十五條 國家海洋局部門最高計量標準的復核、更換、封存和撤銷等,由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計量站)及海區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計量站青島分站、上海分站、廣州分站)報國家海洋局審核后,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第十六條 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計量站)及海區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計量站青島分站、上海分站、廣州分站)對研建的海洋專用計量器具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國家海洋局部門最高計量標準,承擔使用、保存和日常維護工作。
第十七條 從事海洋領域計量標準量值傳遞的計量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項目量值傳遞的能力,并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核準,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五章 計量技術規范
第十八條 海洋計量委每年向從事海洋業務活動的單位征集下一年度的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計劃項目,經評審研究提出海洋國家、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年度制修訂計劃項目建議,報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審批后,下達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計劃。
經國家海洋局審核同意上報的海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計劃項目,由海洋計量委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海洋計量委根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年度制修訂計劃,按照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規定的工作程序,組織起草單位開展海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條 海洋計量委根據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計劃,組織起草單位開展起草工作。起草單位應按時提交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編寫說明等有關附件資料,海洋計量委進行完整性審查。通過審查后,起草單位按規定向海洋計量委各委員、有關制造企業、計量檢定機構、使用單位、相關標準的起草單位或個人廣泛征求意見,同時應在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網站和國家海洋局網站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海洋計量委組織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審定工作,以會審為主,函審為輔。每項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審定方為有效,參加審定委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書面同意方為通過,需形成書面審定意見。
第二十二條 起草單位根據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審定意見修改形成報批稿,報海洋計量委審核。審核通過后,海洋計量委報國家海洋局審批。海洋計量委應對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海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審批、編號和發布按照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由國家海洋局統一審批、編號和發布。
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檢定規程代號為∶ JJG(海洋);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校準規范代號為∶JJF(海洋)。
第二十四條 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發布實施后,應當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經復審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對不需要修改的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確認繼續有效;
(二)對需修改的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劃;修訂的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順序號不變,將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對已不適用的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予以廢止。
海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復審按照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海洋計量委負責建立計量技術規范檔案,保存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計劃項目過程中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海洋國家、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發布實施后,海洋計量委編制相關宣貫和培訓計劃。
海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宣貫和培訓計劃經國家海洋局審核后,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后實施。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宣貫和培訓計劃由國家海洋局審批后下達。
第二十七條 《海洋專用計量器具目錄》范圍內的計量器具,暫未制定海洋國家、國家海洋局部門計量技術規范的,相關單位應當制定計量校準規范,僅限本單位使用。
第六章 計量認證
第二十八條 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海洋檢驗檢測機構,按照有關國務院認證認可要求取得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后,方可開展相關的檢驗檢測活動。
第二十九條 海洋評審組編制評審員需求方案,經國家海洋局審核通過后,向涉海企事業單位征求推薦人選。海洋評審組收集推薦人選申請材料,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被推薦人經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并確認后,方可承擔海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計量認證)技術評審工作。
第三十條 海洋評審組對海洋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申請進行初審,編制年度評審計劃,經國家海洋局審核通過后,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海洋評審組征集能力驗證需求,編制海洋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年度計劃,報國家海洋局批準后,組織具備能力驗證設計和實施條件的單位具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海洋評審組向國家海洋局上報能力驗證年度計劃完成情況、能力驗證結果、后續處理措施建議等。能力驗證結果出現明顯偏離的海洋檢驗檢測機構,應限期整改。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海洋局組織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計量站)及海區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計量站青島分站、上海分站、廣州分站)依法開展計量活動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計量站)及海區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海洋計量站青島分站、上海分站、廣州分站)對列入《海洋專用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的使用情況編制年度監督檢查方案,報國家海洋局批準后,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國家海洋局。違反有關規定或不符合有關技術要求使用海洋專用計量器具的單位,應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 海洋評審組對獲得國家級資質認定(計量認證)的海洋檢驗檢測機構編制年度資質認定(計量認證)監督檢查方案,報國家海洋局批準后,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國家海洋局。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海洋檢驗檢測機構,應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 國家海洋局對在海洋計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或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計量行為,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進行通報批評。在海洋計量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計量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16日國家海洋局發布的《海洋計量工作管理規定》(國海發〔2008〕2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