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函[2015]372號
頒布時間:2015-10-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辦公廳
近期,我部陸續接到舉報,反映有些部業務主管社會組織在開展活動中存在行為不規范和冒用民政部名義的問題,有的設立分支機構和專項基金過多過濫,有的對所屬機構疏于管理,出現了合作單位以國家民政部主管的社會組織或“國家民政部**基金”等名義開展商業宣傳活動的情形,還有的擅自稱其開展的投資經營項目得到民政部的認可和支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為堅持政社分開原則,加強行為規范,維護良好的社會組織發展秩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社會組織應嚴格遵守《民政部關于印發〈關于規范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2]166號)和《民政部關于印發〈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民發[2012]124號)的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二、社會組織開展合作活動,應當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認真審核協議內容,全程監督合作項目,切實履行職責。
三、社會團體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基金會設立專項基金時應當嚴格履行有關審批程序,規范有序設立,并切實加強管理。
四、社會組織應當使用規范的名稱開展活動,不得冠以民政部名義對外宣傳或開展業務活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組織名稱的規范全稱。
對違反行為規范的社會組織,民政部將依法嚴肅查處。
民政部辦公廳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