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企[2013]411號
頒布時間:2013-12-20 11:49:3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各市、縣(市)財政局、發改委(局)(寧波不發),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省級財政資金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們對《浙江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修訂后的《浙江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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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調動地方政府和企業發展服務業的積極性,引導多渠道資金對服務業的投入,促進我省服務業加快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政策意見》(浙政發〔2011〕33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統一安排,專款專用。
第三條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全省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新興行業和高端企業,促進服務業的市場化、社會化、產業化和集聚化發展。省級財政已設立專項資金支持的服務業領域,原則上不再重復安排引導資金。
第四條 引導資金的使用要符合國家和省服務業發展規劃及政策要求,重點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提升我省服務業發展的整體水平和競爭力,擴大服務業市場規模、容量和就業,帶動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顯著提高。
第五條 引導資金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共同使用管理,每年由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省服務業發展規劃、政策要求以及省政府當年工作重點,研究確定年度引導資金支持重點。
第六條 支持對象
引導資金支持的對象必須是在浙江省境內(不含寧波)工商部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并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和服務業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的企業及相關單位。
第七條 支持內容
(一)支持服務業重大項目建設。進一步健全省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管理制度,對列入《浙江省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的項目,擇優給予支持,根據項目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或直接投資給予一定比例的貼息或補助。
(二)支持服務業集聚示范區提升發展。建立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區年度綜合評價制度,對于年度綜合評價結果位居前列的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給予適當獎勵。具體評價獎勵辦法由省發改委會同省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ㄈ┲С址諛I企業做強做大和創新發展。建立健全不同類型服務業企業評價獎勵體系,分別對新引進的服務業總部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突出貢獻企業等,依據其稅收貢獻、吸納就業、產業水平和成長潛力等情況,經省發改委會同省有關部門評價后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評價獎勵辦法由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另行制定。
?。ㄋ模┲С址諛I領域標準化建設。鼓勵行業協會和企業參與服務業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的制定,重點支持企業牽頭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
(五)支持全省性服務業重大活動和省級重點項目。重點支持省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開展的全省性服務業重大活動、服務業重點領域試點示范、現代服務業人才培訓等項目。
第八條 支持方式
引導資金主要采取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方式,同時對省級部分重點項目繼續采取項目補助方式。
?。ㄒ唬τ谥С址諛I重大項目、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區、服務業領域標準化建設和服務業企業獎勵的引導資金,根據各市、縣(市)上年度服務業增加值、服務業投資額、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和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區、不同類型服務業企業評價結果等因素,由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具體分配方案,采取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的方式,將資金分配到市、縣(市),專項用于屬于支持范圍的服務業項目、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區建設及對企業的獎勵。
(二)對于經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認定,由省級有關部門單位組織開展的全省性服務業重大活動、現代服務業人才培訓等公共服務項目和省屬企業(單位)部分重點服務業建設項目,繼續按項目實際投資額或發生費用、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或貼息。對于服務業重點領域的試點示范項目,采取競爭性分配方式。
第九條 申請程序
?。ㄒ唬┟磕暌患径?,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年度資金支持重點、支持額度和申報要求,聯合下發申報通知;各市、縣(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省級有關單位按照要求組織申報。對于根據服務業增加值、服務業投資額、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等因素分配的資金不需另行申報,由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直接確定分配方案。
(二)資金申請實行屬地化管理,符合條件的市、縣(市)企業應按照本辦法和相應評價獎勵辦法規定及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各市、縣(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報送的材料,要認真進行審核匯總,在規定時間內正式行文聯合上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屬企業(單位)申請的項目,由主管單位統一匯總并正式行文直接報送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
第十條 審核和撥付程序
?。ㄒ唬┦“l改委、省財政廳對省級有關單位和各市、縣(市)申報的材料,按各自職能進行審核,必要時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合規性審查,或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共同提出引導資金總體分配方案,并根據引導資金規模綜合平衡后,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按申請單位財政隸屬關系將資金撥付到相關市、縣(市)財政局及省級有關單位。
(二)根據服務業增加值、服務業投資額和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等因素分配下達的資金,主要應用于服務業重大項目和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區公共服務平臺項目等建設。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項目儲備和管理制度,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項目安排計劃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并按照審核確認的文件將引導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三)根據相關評價結果下達的獎勵資金,專項用于服務業總部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突出貢獻企業、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等的獎勵。各地應按照資金下達文件的要求及時將引導資金撥付到有關單位。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ㄒ唬└魇小⒖h(市)應根據財力可能相應建立服務業引導資金,并逐步擴大規模,優化使用結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對于各地組織上報的項目,當地已按一定比例配套扶持的,引導資金將給予優先安排。
(二)省發改委要建立健全對服務業重大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要對所實施的服務業重大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跟蹤問效,及時協調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并將有關情況報省發改委。
?。ㄈ┦∝斦d要健全引導資金的績效評價制度,會同省發改委對服務業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的資金安排進行監督檢查,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工作,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引導資金的重要依據。
?。ㄋ模┮龑зY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各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有關單位對于省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應及時、足額撥付到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自覺接受財政、發改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根據《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做好財政受益對象(企業)基本信息統計工作的通知》(浙財企〔2013〕178號)的規定報送數字財政受益對象(企業)信息統計表。對不按規定報統計表的市、縣(市、區),暫停下一年度引導資金的安排。
第十二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繳全部已撥付的資金;對于違規騙取資金的企業,取消申請引導資金補助的資格。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企〔2011〕227號)同時停止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