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社〔2013〕154號
頒布時間:2013-06-28 14:36:46.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
各市、縣財政局、衛生局:
為規范和加強婦幼衛生專項資金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降低我區出生缺陷發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發〔2012〕91號)精神以及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自治區財政廳、衛生廳聯合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婦幼衛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自治區財政廳、衛生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
2013年6月28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婦幼衛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婦幼衛生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控制人口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發〔2012〕91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地中海貧血防治計劃的通知》(桂政辦發〔2010〕98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婦幼衛生專項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農村孕產婦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 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包括地中海貧血基因診斷和地中海貧血產前診斷。地中海貧血基因診斷補助對象為雙方或一方為廣西農業戶籍,地中海貧血篩查雙方均為陽性的,在孕期需要進行地中海貧血基因診斷的夫婦。地中海貧血產前診斷補助對象為雙方或一方為廣西農業戶籍,經地中海貧血基因診斷發現雙方為同型α或β地貧基因,需要在孕期進一步做地貧產前診斷的夫婦。
產前篩查補助對象為進行包括21-三體綜合征和神經管缺陷兩種疾病篩查的農村孕婦。
新生兒疾病篩查補助對象為進行包括苯丙酮尿癥和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兩種代謝性疾病和聽力篩查的農村產婦住院分娩的新生兒。
第四條 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農村孕產婦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流程按照自治區衛生廳印發的項目實施方案辦理。
第五條 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農村孕產婦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籌措。自治區對進行地中海貧血基因診斷和產前診斷的符合補助條件的普通農村家庭給予80%補助,不足部分由個人自付。對進行地中海貧血基因診斷和產前診斷的農村低保家庭成員、重度(二級以上)殘疾人或經縣(市、區)民政部門認定的需要救助的貧困對象給予全額補助。自治區對農村孕產婦進行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費給予80%補助,不足部分由個人自付。
同時,鼓勵市縣加大投入,擴大基因檢測范圍;鼓勵檢測機構降低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費用標準,免費為城鄉居民提供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
第六條 自治區補助資金按照“當年預撥、次年結算、多退少補”的辦法撥付。
農村孕產婦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項目實施單位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補助人數及資金使用情況隨同有關證明材料報縣級衛生部門,縣級衛生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填報資金結算表,于每年2月15日前報市級衛生、財政部門。地中海貧血基因診斷項目實施單位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補助人數及資金使用情況隨同有關證明材料報市級衛生、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對縣級報送的農村孕產婦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項目資金結算情況和地中海基因診斷資金結算情況進行審核確認,編制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農村孕產婦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資金結算情況匯總表,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自治區衛生廳、財政廳。自治區衛生廳會同財政廳于每年3月前對各市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核定各市、縣(市、區)上年度實際篩查人數和資金使用情況,對上年度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進行結算并預撥當年補助資金。
第七條 各市、縣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自治區資金下達文件的20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有條件的地區,補助資金由市縣財政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撥付到承擔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農村孕產婦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的相關單位。
第八條 建立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農村孕產婦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專項資金績效考評制度。市級財政、衛生部門組織負責對實施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農村孕產婦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專項資金績效考評,自治區財政廳、衛生部門將根據各地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嚴格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對擠占、挪用、貪污和騙取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農村孕產婦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專項補助資金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及違法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農村孕產婦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監察、審計、財政、衛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市縣級衛生、財政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地及時上報申請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有關材料,對虛報市縣財政補助資金、享受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農村孕產婦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人數等情況騙取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的,除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自治區財政廳、衛生廳在核定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時將據實扣減;對逾期不報送材料的酌情扣減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農村孕產婦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衛生廳負責解釋。
附件:1.市年度自治區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補助資金結算表
2.市年度自治區農村孕產婦產前篩查及新生兒疾病篩查補助資金結算表
相關文件下載: 2013-7-22資金結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