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企〔2013〕208號
頒布時間:2013-07-09 13:52:39.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3〕67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對2010年制定《浙江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操作辦法》(浙財企〔2010〕235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浙江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操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13年7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操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我省地方特色產業的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3〕67號)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操作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特色產業資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并按照因素法分配我省,專門用于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含聚集區,下同)內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技術進步、節能減排、協作配套、品牌建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的資金。
第三條 本操作辦法所稱地方特色產業是指以塊狀經濟為特色,以集群經濟提升發展為目標,充分發揮區位和資源優勢條件,圍繞特色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服務等而形成的具有較完整的產業鏈和配套服務設施的市場化、規模化、集約化、鏈條化的生產經營群體。
第四條 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特色產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并適當照顧山區和欠發達地區,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方式
第六條 特色產業資金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中小企業開展的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創新水平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較好、知識產權清晰的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二)鼓勵中小企業節能減排。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中小企業生產或應用節能減排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集群內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綜合治理利用項目的建設、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等。
(三)加強中小企業與骨干企業專業化協作。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有較強產業帶動作用的中小龍頭骨干企業重點產品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其他中小企業為建立和加強與龍頭骨干企業協作配套關系、提高專業化生產水平而進行的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
(四)支持中小企業產業升級和延伸。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中小企業產業升級改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藥、電子信息、高端裝備制造及海洋新興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企業項目建設和技術改造,集群內主導性產業中小企業向附加值高的產業前端和后端延伸而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
(五)支持中小企業建設自主品牌。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中小企業創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參加全國性、區域性自主品牌展覽、展示活動,開展自主品牌宣傳和推廣,加強自主品牌專業建設人才培養等項目。
(六)改善中小企業服務環境。重點支持為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中小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檢測、試驗驗證、質量認證、知識產權保護、工程技術管理、商務信息交流、品牌規劃和宣傳等公共服務項目。
(七)支持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重點支持為促進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中小企業發展而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項目。
(八)其他。支持各地開展有利于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試點項目,具體在年度申報通知中明確。
同一年度,一個企業或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只能選擇以上一項內容申請支持,已獲得國家和省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重復支持。
第七條 特色產業資金采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投入三種支持方式。引導基金項目,采用資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項目,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
同一年度,一個項目單位只能選擇一種支持方式申請項目。
第八條 特色產業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不超過300萬元。
特色產業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年貼息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特色產業資金資本金投入的額度,不超過引導基金總規模的30%.
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特色產業資金的項目(引導基金項目除外)單位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產業集群或特色產業聚集區內;
(二)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且符合現行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三)生產經營或業務開展情況良好;
(四)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五)會計信息準確完整,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六)申報項目符合本操作辦法規定的支持內容;
(七)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相關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理處罰。
第十條 引導基金項目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級政府依法出資設立的主要用于促進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中小企業發展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二)基金規模1億元以上(含1億元);
(三)基金成立1年以上(含1年),業務開展情況良好;
(四)基金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五)基金管理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辦法規范,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相關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理處罰;
(六)基金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特色產業資金項目(引導基金項目除外)的申報材料一般應包括:
(一)資金申請文件和匯總表(見附1,財政部門填報)、項目申請表(見附2,項目單位填報);
(二)承擔項目單位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三)項目可行性報告;
(四)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五)地方特色產業集群或特色產業集聚區的證明材料,以及承擔項目單位位于產業集群或聚集區內的證明材料;
(六)項目相關批文;
(七)金融機構貸款合同及入賬憑證;
(八)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九)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項目的申報材料一般應包括:
(一)資金申請文件和匯總表(見附1,財政部門填報)、項目申請表(見附2,項目單位填報);
(二)基金管理機構的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三)基金設立相關批文及出資證明;
(四)基金管理辦法及有關基金運作、決策和管理的具體程序和規定等文件;
(五)基金管理團隊組織架構及人員組成情況;
(六)基金投資運作、資金使用及財務狀況等有關情況說明;
(七)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八)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項目審核及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本省特色產業資金的項目申報、評審工作,并建立項目儲備制度。
省財政廳在項目組織申報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饋專線電話和電子郵箱。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根據本省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特色產業發展規劃以及年度省政府重點工作部署等,在每年12月底前,正式下發通知布置下一年度特色產業資金項目的申報工作。
第十五條 各市、縣(市)財政局要根據本操作辦法和申報通知的規定和要求,公開組織項目申報,認真審查申報材料,于當年3月底前正式行文將項目單位的申報材料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及時組織專家或委托具有相關專家資源的專業機構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本省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特色產業發展規劃等,研究提出全省年度特色產業資金實施方案,包括資金支持重點、支持計劃和資金需求等,連同上年度特色產業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在每年3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指標和項目申報評審情況,提出本省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對擬列入支持范圍的項目通過省財政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省財政廳將本省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在當年6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八條 財政部對我省上報備案的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進行審查,包括支持內容、支持方式及金額等。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的通知要求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將本省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報財政部備案確認后,根據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財政隸屬關系將特色產業資金撥付給有關市、縣(市)財政局。有關市、縣(市)財政局應在1個月內將特色產業資金轉撥給項目單位。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收到特色產業資金后,要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做好賬務處理,并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位時間、額度以及賬務處理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向省財政廳反饋。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本省特色產業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定期委托中介機構對上一年度特色產業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情況及效果進行績效評價,不定期對各市、縣(市)特色產業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并適時通報抽查和評價結果。如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市、縣(市)財政局加強管理,必要時收回已撥付資金,并列入下年度資金分配的扣減因素。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市)財政局要建立健全特色產業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本地區特色產業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與監督,密切關注項目的實施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特色產業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情況及取得的成效上報省財政廳。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2個月內向當地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建設及特色產業資金使用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或未達到預定建設目標的項目,需在原定項目建成期到期前書面說明原因和預計完成日期。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于每年末向省財政廳報送引導基金投資運作、資金使用等情況;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二十四條 特色產業資金應當用于規定的支持方向和重點,專款專用。對違反本操作辦法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按規定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操作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操作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操作辦法〉的通知》(浙財企〔2010〕2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