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建〔2013〕171號
頒布時間:2013-06-28 13:56:48.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各市、縣(市)財政局、建委(建設局、市政園林局)(寧波不發):
現將《浙江省農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知我們。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6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農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美麗宜居小鎮、美麗宜居村莊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4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工程的意見》(浙政辦發〔2012〕135號)、《轉發省建設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實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92號)等精神,為統籌抓好全省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工程實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村莊規劃編制修編和全國美麗宜居村鎮示范工作,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財政設立農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支持開展全省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工程、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村莊規劃編制修編和全國美麗宜居村鎮示范工作。按照深入推進新型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圍繞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自然人文特色彰顯的農村新社區,著力提升規劃設計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營造農村特色風貌,優化農村發展環境,加快城鄉一體化發展。
第三條 市、縣(市、區)要加大資金投入,保障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工程、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村莊規劃編制修編和全國美麗宜居村鎮示范工作需要。對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試點和農村困難家庭住房救助,要按照市、縣(市、區)兩級合計不少于省以上補助標準,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要建立村集體和農民自籌為主、政府補助為輔、社會各方力量支持的多渠道投入機制,積極引導和鼓勵大型建筑業企業、房地產企業等以村企共建、聯合開發、代建制等模式參與,形成多元化的投資格局。要加強各項涉農資金整合,將全省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工程、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村莊規劃編制修編、全國美麗宜居村鎮示范工作與“三改一拆”專項行動、“四邊三化”專項行動、“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等項目有機結合,形成合力,統籌推進。
第二章 資金的申請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有四類:
(一)對符合浙政辦發〔2012〕135號文件規定、列入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工程試點范圍的村莊開展“一個規劃、三拆三化”項目建設(即規劃設計項目,拆違、拆危、拆舊項目和美化、潔化、綠化項目)進行補助。具體為:
規劃設計項目:按照示范村的建設標準和《浙江省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規劃設計指引》的要求編制修編示范村建設規劃;
拆違項目:拆除農村違章搭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等。
拆危項目:新建、改建、修繕、集中安置或其他形式改造農村危房。
拆舊項目:拆除影響村容村貌、與自然景觀不適宜且無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破舊房。
美化項目:突出地域特色改造農房外立面、突出風貌特色建設村主入口及主要節點景觀、突出空間特色整治村落空間、突出鄉土特色改造路面圍墻等設施、突出文化特色保護修繕傳統建筑等。
潔化項目:利用新能源新技術改造農村污水垃圾和公共廁所等環保基礎設施、整治河道池塘等。
綠化項目:村莊房前屋后鄉間田頭庭院綠化、公共綠地景觀建設提升、山體水系等生態修復等。
(二)對符合浙政辦發〔2006〕92號文件規定、列入年度農村困難家庭住房救助任務的農戶開展危房改造工作進行補助;
(三)對歷史文化村、海島和欠發達地區村莊以及其他村莊規劃編制任務重且經費比較緊張的地區開展村莊規劃編制修編進行補助;
(四)對列入全國美麗宜居村鎮示范創建點的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進行補助。
第五條 申請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工程補助資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村莊必須符合縣市域村莊布局規劃的要求,規劃已明確需搬、撤、遷、并的村莊不得申報。
(二)村莊的示范帶動效應必須相對突出。優先選取區域位置較為重要、資源優勢較為明顯、地理位置較為突出特別是地處山邊、路邊、水邊的村莊。
(三)村莊的硬件基礎必須相對較好。村莊整體風貌相對完整,基礎設施配套相對完善,文化底蘊相對深厚,生態環境相對良好。
(四)村莊的軟件條件必須相對較好。村級組織戰斗力強,干群關系融洽,村民對示范村建設積極性較高,村級集體經濟有一定的收入來源。
(五)經省建設廳、省財政廳審核,已列入全省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工程試點范圍。
全省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工程的試點申報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申請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補助資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救助對象已按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核,并已納入省年度農村困難家庭住房救助任務;
(二)已根據省下達的年度救助任務擬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并已落實地方配套資金;
(三)救助工作已組織實施,且實施情況良好。
凡符合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補助資金申請條件的救助對象,由各縣(市、區)財政、農房救助主管部門初審并報經各市財政、農房救助主管部門復審匯總后,于每年3月底前(2013年為6月底前)聯合行文向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各縣(市、區)的申報材料應包括:申請補助資金的正式文件、《浙江省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1)、《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對象核準情況匯總表》(見附2)、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年度實施方案(包括救助對象的確定、擬定的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資金籌措方案和資金落實情況、實施進度計劃安排等情況)。各市在申報時,還應填報《浙江省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補助資金申請匯總表》(見附3)。
第七條 申請村莊規劃編制修編補助資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當年的規劃項目且已委托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二)規劃編制配套資金已落實;
(三)規劃編制工作已經開展。
凡符合村莊規劃編制修編補助資金申請條件的,由各縣(市、區)財政、規劃主管部門初審并經各市財政、規劃主管部門復審匯總后,于每年3月底前(2013年為7月31日前)聯合行文上報省財政廳、省建設廳。
各縣(市、區)的申報材料應包括:申請補助資金的正式文件、規劃編制委托合同、配套資金落實證明、規劃編制工作情況說明。各市在申報時,應附各縣(市、區)的申報材料。
第八條 申請全國美麗宜居示范村鎮創建補助資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列入全省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工程試點范圍;
(二)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美麗宜居小鎮、美麗宜居村莊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40號)文件中《美麗宜居村莊示范指導性要求》的有關條件;
(三)列入我省創建全國美麗宜居示范村鎮候選對象。
全國美麗宜居示范村鎮創建點由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組織有關專家,按照全國美麗宜居村莊的示范要求,從全省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試點中選取。全國美麗宜居示范村鎮創建點的數量控制在每年5個左右。
第三章 資金的分配
第九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根據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實行年度資金總量控制、項目分類管理的方式進行分配,并適當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傾斜。
第十條 根據當年省級預算確定的專項資金總量,確定村莊規劃編制修編項目資金規模為2500萬元,全國美麗宜居村鎮示范項目資金規模為2000萬元,對全省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工程、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項目之間的資金規模暫按1:1比例進行分類安排,可根據工作重點及項目進展情況合理調整分配比例。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按照示范村試點數、救助任務數等因素,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一)分配因素與權重系數
1.財力調節系數。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等因素,參照省級轉移支付類別檔次及系數,按照二類六檔設置財力調節系數分別為2.0、1.9、1.8、1.6、1.4、1.2.
2.示范村試點數。以當年列入全省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試點范圍的村莊數為準。
3.救助任務數。為當年經核定的年度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任務數。
(二)補助標準與計算公式
1.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試點的補助資金。某市縣的建設補助資金總額=[(該市縣年度示范村試點數×財力調節系數)÷∑(各市縣年度示范村試點數×財力調節系數)]×年度資金規模。具體可視示范村試點各項目建設的投資規模測算,作適當增減。
各市、縣(市、區)要切實抓好各個示范村試點建設的督導推進工作。對示范村建設工作推進不力的試點村莊,應及時向省建設廳、省財政廳提出報告,取消其試點資格,停止撥付補助資金。
2.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的補助資金,根據當年救助任務數、省級專項資金規模和中央補助我省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規模,按照不低于中央補助標準分配。各市、縣(市、區)要依據危房改造方式、建設標準、成本需求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等不同情況,合理確定不同類型、不同檔次、不同農戶的補助標準。
3.村莊規劃編制修編的補助資金,實行分類補助標準。屬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試點和歷史文化村落的村莊,一次性補助10萬元;其他村莊,一次性補助5萬元。
4.全國美麗宜居示范村鎮單個創建點的補助資金=該項目年度資金規模÷當年全國美麗宜居示范村鎮創建點數量。
第十二條 為加強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工程項目建設的規范化管理,切實抓好示范村試點的“一個規劃、三拆三化”項目建設,確保示范村建設取得實效,按照分級負責和從緊必需的原則,各級財政應安排相應的項目管理經費,用于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工程的業務人員培訓、技術資料編印、項目建設檔案編篡與管理、規劃設計方案評審、項目績效評價和工作交流宣傳等方面的支出。項目管理經費不得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第四章 資金的使用
第十三條 2013年,省財政廳、省建設廳按照上述分配方法計算專項資金,并于8月底前下達給有關市、縣(市)。從2014年開始,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將組織專家及有關人員對各地上報材料進行審核,核定各市縣年度專項資金補助額度,并于每年6月底前下達給有關市、縣(市)。各有關市、縣(市)財政部門應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及時將省下達的補助資金撥付到位。當年未完成的項目,補助資金年終有結余的,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安排使用省專項資金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5項“農村危房改造支出”科目。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等部門對各項工作的推進情況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逐步建立績效評價制度。以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試點的“一個規劃、三拆三化”項目建設任務為重點,省對市、縣(市、區)的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與次年補助資金分配掛鉤,實行“有獎有罰”制度。對于示范村建設任務完成較好的地區,適當增加下一年度試點名額;對于示范村建設任務完成較差的地區,酌情核減下一年度試點名額。農房改造建設示范村工程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四)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五)其他與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建設、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各級財政、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并落實項目資金,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等部門將不定期地對項目實施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跟蹤問效。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省財政廳將停止撥款,并責令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收回獎勵補助資金,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農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31日起執行。原《浙江省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建字〔2006〕17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