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綜〔2013〕11號
頒布時間:2013-03-11 14:25:53.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省級有關單位:
為切實規范和加強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以下簡稱“國有資產收入”)執收管理,理順征繳關系,根據《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浙政發〔2008〕25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2012年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目錄〉的通知》(浙財綜〔2012〕77號)要求,經商省國資委,決定調整省級國有資本收益和國有資產收入執收程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繳程序
(一)國有資本收益
1.省級企業按照《浙江省省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試行辦法》(浙財企字〔2009〕35號)規定的時間要求,向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負責國有企業監管職能的省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預算單位”)上報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等材料,無預算單位的企業報省財政廳。
2.預算單位收到所監管(所屬)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等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報省財政廳。
3.省財政廳復核后,向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并抄送預算單位。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由省財政廳和省國資委聯合發文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
4.省級企業按照上述繳款通知要求將國有資本收益上繳省財政。
(二)國有資產收入
1.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對外投資等經審批同意并組織實施后,按照《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浙財資產〔2010〕81號)要求,及時將協議文本等資料報省財政廳備案。
2.省財政廳根據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提供的資料審核確定收繳事項,并開具繳款通知。
3.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上述繳款通知要求將資金上繳省財政。
二、具體要求
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企業應按照浙政發〔2008〕25號和浙財企字〔2009〕35號文件規定如實申報國有資本收益;預算單位應按照浙政發〔2008〕25號文件規定切實履行監交職責,督促企業及時足額將國有資本收益上交省財政。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辦理已領《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銷手續,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09〕97號)規定,切實加強對出租、對外投資資產的專項管理,建立臺賬,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產收入。
三、其他事項
(一)為切實規范和加強省級政府非稅收入執收業務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決定啟用“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專用章”。專用章的適用范圍為省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事項核定、繳款通知、執收開票等。
(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省財政廳印發的《浙江省省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試行辦法》、《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收入收繳管理程序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專用章樣式(略)
浙江省財政廳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