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建〔2013〕245號
頒布時間:2013-08-05 13:45:11.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財政局(寧波不發),省級各單位:
為依法加強政府投資預算管理,推進公共財政建設,根據《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6號)的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2013年8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依法加強政府投資預算管理,切實推動《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6號)的實施,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政府性資金的范圍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包括: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等。
由政府按規定授權舉債融資取得的建設資金,比照政府性資金管理。
自籌資金的范圍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包括:各類投資者投入資金(除政府性資金外)、事業單位提取的修購基金、企業自有資金、各類借款以及其他自籌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預算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具體分兩級和六大類。
兩級包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和本級政府性資金安排給下級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預算分類包括:(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發展的重要項目;(四)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五)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和省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六)其它項目。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預算按照量入為出、統籌兼顧、控制風險、績效優先的原則,并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政府投資預算與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充分銜接。
(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發改部門研究下一年度本級政府投資預算安排的相關工作,提出政府投資預算的編制原則、主要方向和重點投入領域等意見。
(二)財政部門和發改部門及時就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資預算草案和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溝通銜接,具體包括項目數、年度項目投資安排、年度政府投資預算安排及其他事項等。
(三)財政部門配合發改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將具備條件的項目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并按照輕重緩急編入年度政府投資預算。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預算應以批準的概算內容為基礎,不得任意突破項目概算。財政部門應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審查,負責對政府性資金安排情況提出審查意見。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政府性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投資預算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及時辦理資金撥付,具體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確保政府投資項目用款正常需要。
第七條 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項目的自籌資金應加強管理并實施備案制度。有條件的地區,項目自籌資金可視同財政代管資金足額繳入現有財政專戶管理,并可比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支付;也可繳入項目資金專戶進行管理,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年度計劃、項目合同及項目建設進度,按資金拼盤比例及時將自籌資金撥付到位。
有關自籌資金的主要合同訂立或者其他重要文件簽署后,應當在10日內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及預算、項目招標文件應當在發出招標文件前5日內報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應參與招標文件審核,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完整、合法,格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二)項目的所有建設內容,包括主體工程、裝飾和安裝工程、設備購置、綠化工程、附屬及配套工程等是否都納入招標范圍,標段劃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將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別招標或規避招標的情況;
(三)對投標企業及項目部人員的資質要求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是否明確中標后不得更換項目經理和主要管理人員;
(四)評標辦法是否按行業相關規定執行,評分標準是否合理、科學、具體,具可操作性,是否有防止圍標、串標等有效措施;
(五)投標擔保及履約擔保要求是否合理,投標擔保的形式是否明確,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是否合理并列入;
(六)工程價款結算管理規定是否明確規范,設計變更、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工程簽證是否有相應的規定;是否約定了工程款支付比例和方式,是否明確了結算審結期限。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工程合同應在訂立后7日內報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備案。備案合同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同格式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主要條款完整、合理,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一致,符合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內容必須詳盡,應包括合同金額、支付條件、結算方式、保修服務條款等項內容。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任意變更設計及相應的工程合同價。確需變更的,其設計變更文件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批。
項目業主應完善和健全內控管理制度,加強工程變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政府投資項目的合同價變更幅度達到10%以上或單項合同變更金額較大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單項合同變更金額較大的具體標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另行規定。
未達到一定幅度和金額的,由項目業主與有關項目承包單位依照合同約定進行變更,并在變更確定后14天內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確因設計變更等導致工程合同價調整的,審核時應重點分析以下幾種情況,并區別對待:
(一)建設單位擴大建設規模或提高建設標準;
(二)設計不合理或設計深度不夠;
(三)招投標時甩項、漏項,或招標時實物工程量計算嚴重誤差;
(四)工程實施中,主要材料、人工、土方外運價格大幅度上漲;
(五)其他客觀原因造成重大變更,如地質情況與地質勘探報告不符造成費用大幅增加等。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價款應按照合同條款規定、實際完成工程量申請和撥付,設備、材料貨款按采購合同條款規定支付。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與設計、施工、監理及設備、材料供應商簽訂的工程合同有關價款規定必須內容詳盡,具體應包括金額、支付條件和時間、結算方式、保修服務條款等項內容。
(一)預付款應在簽訂工程或設備、材料采購合同,承包商或供貨單位提交合法的履約保證手續后,按照合同規定條款支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可按年度投資計劃逐年預付。
(二)進度款按合同規定條款支付。原則上工程進度款支付累計額達到合同價的85%時停止支付,工程完工并在工程結算審定前進度款最高支付至合同總價的90%.
(三)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工程價款前,有關項目承包單位應當依照規定編制結算報告。工程價款結算報告應對項目工期、質量、結算金額等按合同約定分清各方責任,并承擔相應費用。工程價款結算報告經項目業主及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已經依法審計的工程價款結算報告,經財政部門認定,可作為價款結算的依據。
(四)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在缺陷責任期滿后,按規定程序退還質量保證金。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根據情況核減政府投資項目預算:
(一)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圖設計及預算未遵循限額設計要求,任意突破項目概算并未依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重新報批的;
(二)施工圖設計及預算、項目招標文件及工程合同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而未報備的;項目招標標底、工程合同價違反規定超過已經備案的施工圖預算或超過已審定招標控制價的;
(三)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項目的自籌資金未及時到位的;
(四)工程合同價變更未經批準或者未按規定重新報備的;
(五)工程結算報告未經項目業主審核并報財政部門審定的;
(六)其他需核減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情況。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具備報送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條件的,項目業主應在工程價款結算審核完成后3個月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或其委托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復。
辦理政府投資項目資產交付使用手續,應當以經批準的竣工財務決算為依據。
第十五條 實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通過招投標產生的,代建管理費標底應報財政部門審定;代建單位由其他方式產生的,代建管理費由財政部門核定。代建管理費標準原則上控制在項目投資總概算的1%~2.5%以內,具體可根據項目規模調整,分類分檔核定,但不得隨意突破。代建管理費的開支范圍一般包括:建設籌建管理費,臨時設施用房經費,管理人員工資補助,招投標有關費用等。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或者政府采購等形式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估算、項目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進行評審,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預算安排、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重點檢查社會關注度高、投資額較大的重大項目。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各市、縣(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9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