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采[2013]11號
頒布時間:2013-07-12 10:41:53.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各區縣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執業行為,提高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2013年7月12日
上海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依據和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執業行為,提高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管對象)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認定資格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接受本市財政部門監督管理。
財政部或其他省級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接受本市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按本辦法相關規定接受本市財政部門監督管理。
對政府采購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要 (監管范圍)
對市財政局認定資格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范圍,包括代理機構執業資格符合性情況和代理的本市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情況。
對財政部或其他省級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范圍為其代理的本市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情況。
第四條 (職責劃分)
市財政局負責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本市市級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情況,以及由其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符合性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各區縣財政局負責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本區縣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監管方式與要求)
財政部門應采取日常監管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財政局進行日常監管,主要包括督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法開展采購活動,制止、糾正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為處理舉報、投訴等需要開展必要的調查,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等。
市財政局統一組織實施專項檢查,根據實際情況和監管需要制定專項檢查方案,明確檢查內容和程序。專項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執業資格符合性和代理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情況。
第六條 (監管內容)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管內容包括執業資格符合性情況和政府采購項目實施情況。
對執業資格符合性情況監管的內容包括:
(一)營業場所。包括是否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標評標場所,是否配備開展代理業務所需的電子監控錄音錄像設施和辦公設備,是否擁有可妥善保管政府采購資料的檔案室等。
(二)內部管理。包括是否制定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廉潔紀律,是否制定質疑處理、人員培訓、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及其落實執行情況等。
(三)專職人員。包括專職從事政府采購人數、中級職稱以上專職人員比例是否符合資格認定要求,專職人員是否參加政府采購培訓等。
(四)《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或市財政局確定的其他內容。
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情況監管的內容包括:
(一)代理范圍。包括是否在認定范圍內代理采購業務,是否依法執行代理回避的相關規定,工商注冊不在本市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否依法備案等。
(二)政策執行。包括是否依據核準文件采購進口產品,是否落實政府采購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和扶持中小企業等政策。
(三)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文件編制是否規范、完整,是否因包含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被供應商有效質疑,采購文件售價是否合理等。
(四)采購方式。包括是否未經審批擅自將公開招標項目改為非公開招標方式,是否未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情形選擇非公開招標方式等。
(五)采購程序。包括采購程序是否符合政府采購相關規定,是否依法執行投標保證金制度等。
(六)專家使用。包括是否按照規定抽取評審專家,評審委員會中評審專家是否符合人數和比例規定,是否對專家進行評價等。
(七)詢問質疑。包括是否及時答復供應商的詢問,是否依法受理供應商的質疑并在法定期間內作出質疑答復等。
(八)檔案管理。包括資料是否齊全,保存是否完好,保管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等。
(九)費用收取。收取的代理費用和采購文件工本費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等。
(十)《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或市財政局確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業務培訓)
市財政局負責定期組織政府采購業務培訓,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專職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并通過考核。專職人員參加培訓的情況將作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內容及資格延續的依據。
第八條 (問題處理原則)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按以下原則處理:
各區縣財政局負責對本區縣政府采購項目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市財政局負責對市級政府采購項目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
涉及取消或暫停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依法應由財政部作出;涉及取消或暫停市財政局認定的乙級資格的行政處罰,依法應由市財政局作出;涉及取消或暫停其他省級財政部門認定的乙級資格的行政處罰,依法應由其他省級財政部門作出。
第九條 (問題處理要求)
區縣財政局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作出處理處罰的,應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發現應取消或暫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應依法作出處理或轉送財政部或其他省級財政部門作出處理。
市和區縣財政局作出的處理處罰涉及甲級或其他省級財政部門認定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統一由市財政局負責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報送財政部或其他省級財政部門。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應在上海政府采購網公告。
第十條 (不良行為記錄)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以下情形的,由市財政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超出認定資格范圍代理政府采購項目的;
(二)應當采用公開招標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
(三)未按規定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發布采購信息的;
(四)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五)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八)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
代理機構的不良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將納入本市社會信用體系管理。
第十一條 (政策解釋)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市財政局之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