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庫[2013]24號
頒布時間:2013-08-05 09:46:1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2013-2014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做好2013年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工作,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制訂了《2013年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兌付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2013年8月5日
2013年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兌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2013年上海市政府債券的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的通知》(財庫〔2013〕77號)要求,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上海市政府債券,是指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為債務人承擔按期支付利息和歸還本金責任,由上海市財政局辦理發行和撥付發行費,財政部代為辦理還本付息的可流通記賬式債券。2013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期限為5年、7年,利息按年支付,發行后可按規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場所”)上市流通。
第三條 上海市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3年債券發行總額為國務院批準的112億元額度,其中5年期、7年期債券各56億元。
第四條 2013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每期發行數額、發行時間等要素由上海市財政局確定,并按規定提前將債券發行計劃報送財政部。
第二章 發行與上市
第五條 上海市財政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建2013-2014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2013-2014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應當是2012-2014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20家。
第六條 上海市財政局根據2012-2014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變化情況和財政部有關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的規定等,及時調整2013-2014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
第七條 上海市財政局與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簽署債券承銷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承銷團成員可以委托其在上海市的分支機構代理簽署并履行債券承銷協議。
第八條 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采用市場化招標方式。參與投標機構為2013-2014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
第九條 上海市政府債券招標日5個工作日前(含第5個工作日),上海市財政局通過上海財政網站、中國債券信息網等渠道向社會公布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文件。
第十條 上海市財政局于招標日借用“財政部國債發行招投標系統”組織招投標工作,并邀請上海市監察局派出觀察員現場監督招投標過程。
第十一條 招投標結束后,上海市財政局通過上海財政網站、中國債券信息網等渠道向社會公布中標結果。
第十二條 招投標結束至繳款日為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分銷期。中標的承銷團成員可于分銷期內在交易場所采取場內掛牌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規定的投資者分銷。
第十三條 上海市政府債券的債權確立實行見款付券方式。承銷團成員不晚于繳款日將發行款繳入國家金庫上海市分庫。上海市財政局于債權登記日(即繳款日次一個工作日)中午12:00前,將發行款入庫情況書面通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并委托國債登記公司將涉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債權登記日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如上海市財政局在繳款日前未足額收到中標承銷團成員應繳發行款,國債登記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辦理債券登記和托管時對上海市財政局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對于未辦理債權確認的部分,上海市財政局根據發行款收到情況另行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處理。
第十四條 上海市財政局發行5年期、7年期上海市政府債券,向承銷團成員支付的發行費為發行面值的1‰。
第十五條 在確認足額收到債券發行款后,上海市財政局于繳款日后5個工作日內(含第5個工作日)辦理發行費撥付。
第十六條 上海市政府債券于上市日起,按規定在交易場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還 本 付 息
第十七條 上海市財政局不晚于還本付息日前5個工作日將債券還本付息資金繳入財政部在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營業部開立的“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往來資金專戶”(以下簡稱“中央財政專戶”),并及時報告財政部還本付息資金繳納情況,由財政部按照有關規定代為辦理還本付息。
第四章 法律責任和罰則
第十八條 承銷團成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按時繳納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以當期債券票面利率的兩倍折成日息向上海市財政局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公式為:
違約金=逾期支付額×(票面利率×2÷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逾期天數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指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實際天數,下同。
第十九條 上海市財政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未按時足額向承銷團成員支付發行費,或者未按時足額向中央財政專戶繳納應還本息等資金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以當期債券票面利率的兩倍折成日息向承銷團成員支付違約金,或者向財政部支付罰息。計算公式為:
違約金或者罰息=逾期支付額×(票面利率×2÷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逾期天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招標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文件規定的上海市財政局組織發行招投標的日期。
(二)繳款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文件規定的承銷團成員將認購上海市政府債券資金繳入國家金庫上海市分庫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債券按有關規定開始在交易場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還本付息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文件規定的投資者應當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