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3-07-17 14:11:32.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據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我廳擬制發的《浙江省風景名勝區維護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13年7月21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財政廳政策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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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政策法規處
2013年7月17日
浙江省風景名勝區維護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風景名勝區維護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保護風景名勝資源,促進風景名勝區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和省級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管理改革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所需資金,主要由市縣政府自行籌措,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條 風景名勝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和突出重點、保證必需的原則分配,并適當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和自然災害受損地區傾斜。對按國家規定依法保護和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做得好,且維護建設項目投資數額較大的風景名勝區,優先予以安排。
第四條 風景名勝專項資金對我省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項目進行補助,具體分為三類:
(一)一般補助項目。指列入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維護建設項目。
(二)重點補助項目。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投資較大且能在較短時間內明顯改善景點品質、提高保護管理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的項目;有助于省級風景名勝區提升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項目,可列入重點補助項目。每個設區市行政區域內原則上不超過一個。
(三)災后修復項目。景區基礎設施和綠化因臺風等不可抗拒自然災害損毀嚴重,災后修復任務重的項目。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五條 根據當年省級預算確定的風景名勝專項資金的總量,對一般項目、重點項目和災后修復三類項目之間的資金規模暫按6:3:1比例進行分類安排,可根據工作重點、項目進展及受災情況,合理調整分配比例。
第六條 風景名勝專項資金按照風景名勝區等級、災后損失程度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一)分配因素與權重系數1.財力調節系數。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等因素,參照省級轉移支付類別檔次及系數,按照兩類六檔設置財力調節系數分別為2.0、1.9、1.8、1.6、1.4、1.2.
2.風景名勝區等級系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系數為1.5,省級風景名勝區系數為1.
3.災后損失程度系數。對災后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500-1000萬元之間(含500萬元)、100-500萬元之間(含100萬元),分別設立災后損失程度系數為3、2和1.災后損失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不補助。
(二)補助標準與計算公式1.一般項目的補助資金:
某市縣的一般項目補助資金=[(該市縣風景名勝區等級系數×財力調節系數)÷∑(各市縣風景名勝區等級系數×財力調節系數)]×年度資金規模。
2.重點項目的補助標準:
根據風景名勝專項資金規模及重點項目數量,原則上每個項目補助標準不低于300萬元。
3.災后修復項目的補助資金:
某市縣的災后修復項目補助資金=[(該市縣災后損失程度系數×財力調節系數)÷∑(各市縣災后損失程度系數×財力調節系數)]×年度資金規模。具體可視各項目災后修復建設的投資規模測算,作適當增減。每個項目最高100萬元,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補助。
第七條 申請風景名勝專項資金的各市縣財政部門應會同建設部門、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30日(2013年7月31日)前向省財政廳和省建設廳行文并提交下列資料:1.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內容、經費預算、地方自籌資金落實情況、項目實施方案);2.屬基本建設的,須同時提交經批準的選址意見書、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等資料;3. 上一年度受補助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申請重點補助的項目,還須提交設區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八條 申請災后修復補助的項目,可根據當年風景名勝區實際受損時間和受損情況,于受災后提交下列資料:1.損失情況說明;2.受災現場照片;3.災后修復方案。
第九條 省建設廳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報送材料不規范的,暫緩核定補助資金;對報送材料弄虛作假的,三年內停止安排補助資金并對有關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與使用
第十條 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將對各地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重點補助的項目,組織專家及有關人員對項目內容與風景名勝專項資金補助范圍的符合性、與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符合性,以及項目規劃設計的合理性、項目實施的可行性等進行論證。核定各市縣年度風景名勝專項資金后,于每年6月底前(2013年9月底前)下達給有關市縣,災后修復項目的補助資金于第二年6月底前(2013年9月底前)下達給有關市縣,各有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將省下達的補助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安排使用風景名勝專項資金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1款“城鄉社區管理事務”08項“國家重點風景區規劃與保護”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應當對風景名勝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風景名勝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風景名勝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四)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五)其他與風景名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建設、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各級財政、建設部門要加強對風景名勝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風景名勝專項資金,并落實項目資金,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充分發揮風景名勝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將不定期地對項目實施情況、風景名勝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跟蹤問效。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省財政廳將停止撥款,并責令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收回風景名勝專項資金,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執行。原《浙江省風景名勝區維護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建字〔2002〕156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