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函[2012]68號
頒布時間:2012-05-22 15:58:57.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統籌城鄉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我省實際,決定合并實施我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合并實施后統稱為“河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鄉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統一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
四、在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符合領取條件的老年人領取待遇與其子女參保繳費掛鉤的有關規定不再執行。原試點縣(市、區)中,因此導致未享受基礎養老金的符合領取條件的老年人,自合并實施之月起逐月發放基礎養老金,之前的基礎養老金不再補發。
五、合并機構和賬戶。將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合并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并將相應的基金收入戶、財政專戶、支出戶合并,基金財務管理和基金會計核算分別按照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財社[2011]35號)和省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冀財會[2011]21號)執行。
六、繳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代繳資金省、市、縣分擔比例,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省內政府間專款配套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196號)規定執行。
七、各設區市、已經開展試點的縣(市、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當地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方案,統籌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2012年新增試點縣(市、區)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2009]180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冀政[2011]78號)確定的基本原則、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結合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八、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按時實現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各縣(市、區)合并實施方案和實施辦法,要報經設區市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領導小組批準后,于今年6月1日前上報省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開發區(園區、新區)可按照省、市實施意見單獨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也可委托居民戶籍所在縣(市、區)代管,執行當地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